10多年前编纂辑录的一则民间故事《秦改贺,不为错》,如今让衡南县文化局、文章作者罗大光、讲述人罗天宝陷入了尴尬的境地。日前,湖南省衡阳县江口贺氏讼诉集团一纸诉状将上述三方推上了被告席。
据了解,1986年,衡南县成立了县民间文学集成编委会,将罗大光搜集整理的《秦改贺,不为错》一文编入《中国民间故事集湖南省衡南县资料本》(下称《集成》),登载讲述人为原衡南县江口村党支部书记罗天宝。1988年9月出版的县志丛书《文化艺术志》亦将此文辑录其中。这篇引发事端的数百字短文大意是:南宋时期,秦桧害了岳飞,怕日后难逃罪责,离开京城来到“老家”江口,改名换姓为“贺魁”,并将所有秦姓之人改为姓贺。南宋灭亡后,秦桧成千古罪人,遭人唾骂,贺姓人反以自己不与这个奸贼同姓为荣了。
两书出版10年后,1998年11月间,江口贺氏群众在编修《贺氏八修宗谱》时发现该文,遂于今年元月26日将罗大光、罗天宝以及衡南县文化局告上了法庭,并推举了贺允光、贺正保等4人为诉讼代理人,诉称《贺》文凭空捏造事实,把原告江口贺姓群体说成奸臣秦桧后代,歪曲历史,丑化江口当代贺姓群体,使其蒙受耻辱,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消除影响,收回并销毁原已发行的书中有关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文章;要求三被告用书面形式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,恢复名誉,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。
对此衡南县文化局认为原告此举“概念十分错误”,理由是:一则《民间文学集成》与《文化艺术志》两项工作均属政府行为,不能将具体操作的某一部门作为“被告”;二则该文是在有统一规范指导下收选的民间故事,其体裁属民间文学范畴,应纳入文学艺术作品之列,而非写实性的新闻报道;三则在收录该文时均将其放入“传说”类别中,虽然《文化艺术志》是有真实性的地方志,其中“艺文集”这一篇章是可以不具有史实性的,不可能侵害他人名誉。
该文的作者罗大光辩称:《秦改贺,不为错》一文是一个民间人物传说故事,属文学作品范畴,应允许虚构,且“秦改贺”这一传说由来已久,在江口水河两岸衡南、阳两地流传几百年之久,因此该文根本谈不上对贺氏名誉侵权。值得注意的是,此案另一被告人罗天宝坚决否认了自己曾在当年讲述过这一故事,声称对卷入这场官司感到“莫名其妙和愤怒”,为这一案件的审理留下了一个疑团。
4月18日,衡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,原告方以《中华全国贺氏通谱》、《中国通史·秦桧传》证实,江口贺氏是在700多年前从江西良坊迁居而来,而秦桧系江宁(今江苏南京)人,不是江口贺氏的祖先。贺正保等人称,原告是在近期修谱时发现该文且被告侵权行为是连续性的,因而不存在超时效问题;被告将该文归于文学作品范围,但文学创作有特定指向,也属侵权;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。
此案结果究竟如何,人们拭目以待。